“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10日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获悉,深圳市新近出台的《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扩大了“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类别,且新增类别允许资助资金跨境使用,以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中美创新时报据新华社深圳7月10日电】(记者王丰)记者10日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获悉,深圳市新近出台的《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扩大了“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类别,且新增类别允许资助资金跨境使用,以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包括四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深港合作项目(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委托研发项目(C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D类)。其中,B类、C类、D类均为新增项目。

办法新增类别允许资助资金跨境使用,其中B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C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核确定委托研发课题,并向香港申请单位发布,由香港申请单位申请承担,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D类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根据办法,“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耗材、专利及审计费用、科研其他费用、劳务费及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办法规定,A类、B类、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为单项人民币300万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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