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创新时报波士顿12月22日特稿】(记者温友平)近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达成一致,中美双方均以新闻发布会和声明等方式对该协议达成一致做了一些介绍。尽管更多详细的正式协议文本内容有待中美双方正式签署后对外公布,但是美国贸易办公室在网站上所发布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概要还是聚焦了协议的一些核心内容和观点。就此,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刘瑛教授在接受美国华文新锐媒体《中美创新时报》专访时,对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达成一致、尤其是美国政府贸易办公室所公布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内容概要进行了详细解读。《中美创新时报》将之分成上、中、下三篇进行系列报道。
首先,刘瑛教授分析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达成一致的中美双方的一些背景和态度。她指出,纵观美国对于中国的加税,其中消费品加税比重在不断上升,在开始价值5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中,消费品比重只占其中1%,但是到了对3000亿美元中的1200亿美元加征关税以后,消费品的比重就占到了40%,这对于美国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利影响。美国总统特朗普一旦成功渡过”弹劾关“,他的连任竞选就需要更多民众对他的支持,尤其是尽快销售美国的农产品,以更好地稳定他的票仓。一方面是农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进口消费品的价格稳定,这两方面都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大选,所以特朗普总统确实有这个动机和诉求,来去达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刘瑛教授介绍说,中国的态度一直是希望中美双方不要以加税、限制贸易、投资审查限制、以及对企业的定向打击等措施来限制经贸交流,所以中方也是非常乐见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达成。因此,双方都有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才达成了这样一个协议。其实,中方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的几个阶段过程中,也适度地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但是中国的反制措施还是非常克制的,也就是600亿美元再加上750亿美元,加税也主要是5%、10%,少数达到了25%。
美方强调中方知识产权关键是执行落实
就美方所公布的知识产权章节,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制药相关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打击盗版和假冒商品的执法。
首先,这次协议中,美方就特别强调,执行是关键。刘瑛教授强调,美国对于中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重点一直就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层面上。
刘瑛教授介绍说,之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美国就曾经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进行过申诉。尽管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实施规则还有很多提升空间,但是美国更为关注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效果怎样?比如说,中国在打击盗版上,较多地是采用行政和民事诉讼措施,而较少采用刑事措施。对比欧美所采取的构成一定数量的盗版是要入罪的,美国认为,中国所较多采用的行政和民事措施,效果不好,没有真正对盗版行为进行有力度和威慑力的刑事措施打击。
除了提到的版权、商标、药品专利权等典型知识产权外,商业秘密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商业秘密是指未披露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在这次中美第一阶段协议中的商业秘密,除了可以和WTO商业秘密规定联系起来外,也可以和美国的301报告联系起来,在301报告中,美国专门指责中国利用网络攻击和窃取美国的商业信息乃至政府信息。
美方规定中方有义务改变不公平的技术转让行为
协议概要在技术转让章节提到规定中方“负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义务”“改变301报告中发现的不公平的技术转让行为”。301报告指出,中国在接受和欢迎外国投资的同时,对外资进入附带了事实上的技术转让要求。这个附带的技术转让要求没有直接写在具体法律里面,例如,中国2020年即将生效的《外商投资法》以及之前的《三资企业法》都没有写入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许可要求,但是美方认为,长期以来,美国企业被控股的中方要求,在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环节被施压,被中国政府在税收、公共资源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诱导,在投资的时候附带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甚至技术转移。
针对上述这种情况,在这次达成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按照美国贸易办公室的协议概要所说:“中国同意结束长期以来强迫或施压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并以此作为获得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或获得政府优惠的做法,还承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透明、公平和正当的程序,并在市场法则下进行技术转让和许可”。就事实上的强制技术转让而言,中国既没有多边义务,也没有双边协定义务,美国此次希望通过中美协议给中国施加义务。
技术转让章节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承诺不根据造成扭曲的产业计划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旨在获取外国技术的对外投资“。从这一点来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不仅仅涉及到贸易,而且还涉及到投资了。中国两年前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规划,引起了世界关注,更加引起了美国的特别关注。协议概要内容尽管没有提到中国制造2025,但是点到”造成扭曲的产业计划“,也提到中国承诺不根据扭曲的产业计划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什么是”扭曲“?这是没有界定的。”扭曲的产业计划“如何界定?这在WTO多边协议是没有的,在区域和双边贸易协议中也十分罕见。一般认为,补贴和倾销中会造成不公平的贸易,会造成贸易扭曲。但是在产业计划中制造”扭曲“,关键是谁来界定和判断。实质上,一个国家制造一个产业计划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别的国家不能进行干涉。
再就是“根据扭曲的产业计划进行对外投资”也是很难界定的。企业的对外投资是一个企业主体市场行为,还是一个“根据扭曲的产业计划”的投资行为,也是很难界定的。美国一直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非市场的,从这一观点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就可能被美国认为是“根据扭曲的产业计划进行对外投资的”,这就是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进行海外投资的一个潜在风险。这点内容目前只有一句话,不知未来的正式公布文本是否进行展开,如果没有展开,没有界定,这点在执行过程中就会有极大的争议。
美方要求中方消除对美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
刘瑛教授指出,协议概要的第三个章节是农业章节,它涉及的是中美贸易的结构性壁垒,要求中国消除针对美国农产品的众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主要是指数量限制、检验检疫措施、通关程序等等。关税壁垒是较容易理解的,无非提高税率。非关税壁垒就是说税没有增加,而是增加了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措施和通关程序等,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就给农产品的进出口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美方协议概要中列出的农产品类型包括肉类、家禽、海鲜、大米、奶制品、婴儿配方奶粉、园艺产品、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以及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并指出,要支持美国农副食品和海产品大幅扩大出口。美国贸易代表及其官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说,协议规定,在未来两年内中国将采购4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的农产品,并且有详细的采购类目清单和对应数量。对此,刘瑛教授认为,事实上,即便是中美贸易战白热化阶段,今年9到11月,中国对美国农产品的采购数量还在增加,是2018年9月至11月区间的三倍。因此,中国市场对于美国农产品是有较大需求的,其中包括美国的大豆、猪肉等等,此外还有像美国的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实际上也在增加采购。
刘瑛教授强调,书面协议所规定的400-500亿美元农产品的采购应该是在未来两年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在协议签署后一步到位。如此,在执行这个协议过程中也会受制未来中美关系发展的动态调整。如果中美关系出现了波折,这些农产品的采购目标在未来两年内就会出现相应的弹性空间。刘瑛教授分析说,还有一点就是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对美国转基因产品的购买。美国对于转基因产品是比较宽容的,与中国对转基因产品的政策不完全一致。前面提到了消除对美国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这就有可能让中国对美国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进行放宽甚至取消。这也是一个重大信息。此外动物饲料添加剂,是否涉及到美国的新兴生物技术产品在中国的使用,也有待观察。(未完待续)
附:人物档案
刘瑛: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牛津大学Queen’s College 访问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福布莱特访问学者。
题图:刘瑛教授(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