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科创委获悉,《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试行办法》)正式发布。
【中美创新时报广州9月13日讯】(记者陈思勤)9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科创委获悉,《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试行办法》)正式发布。
据了解,广州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奖励和补助奖励。其中,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累计最高200万元,每个众创空间认定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每家孵化器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30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40万元。
《管理办法》充分对接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修改了“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相关定义。确保了各级数据统计的一致性。
“在孵企业”指的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场地内;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兼并、收购、在新三板挂牌或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此外,《管理办法》参考国家级孵化器运营评价、广东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情况,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结果,明确为A、B、C、D四个等级,并明确了各等级数量情况。《管理办法》删除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年度评价指标,结合广州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导向和发展情况,在后续相关通知中发布。
新颁布的《补助试行办法》包括5章12个条款。其支持对象从原来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创客等,调整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这一调整简化了支持的形式,并旨在通过重点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支持,引导其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
《补助试行办法》从原来的“需求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其中规定,孵化器的14项补贴和奖励、众创空间的12项补贴,调整为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
例如,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
题图: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凰仓里的积优联合办公社区。 肖雄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