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7月18日,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以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前海合作区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据悉,《办法》自即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中美创新时报深圳7月19日讯】(记者张玮)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7月18日,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以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前海合作区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据悉,《办法》自即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支持设立深港合作基金和海外基金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主要是指由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并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
《办法》显示,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母基金、直投基金或采用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混合策略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重点投的子基金,一般是以前海合作区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设立深港合作基金、海外基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尽管可以在境内外注册,但境内子基金必须是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同时,子基金分别为“直投基金”和“母基金”时,投向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和出资额的1.5倍。而子基金为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混合策略基金时,则原则上应按照母基金和直投基金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上述返投要求。
而聚焦于香港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子基金投向香港青年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其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
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可一票否决
为加强风险控制,前海管理局将委托前海金控独资设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同时委托前海金控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向子基金派出代表,虽不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监督其投资和运作,特别是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同时,出现“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按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此外,《办法》还规定,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