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界:暴徒涉多项网络犯罪 打击有法可依

香港律师界:暴徒涉多项网络犯罪 打击有法可依

【中美创新时报据新华社香港10月29日电】(记者郜婕、苏万明)香港多位知名律师表示,修例风波中暴徒利用网络实施的多种行为涉嫌犯罪;呼吁相关部门严正执法,依法加快、从严打击违法行为,以助尽快止暴制乱,让香港回归法治、安定和繁荣。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说,最近一些网络论坛上出现了煽动、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串联暴力示威,教网民如何制造燃烧弹和炸弹,教唆割颈杀警,散布谣言、激化社会矛盾等现象,它们都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底线,涉嫌煽动罪等犯罪。

他说,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等法律,煽动别人参与或发动违法行为即涉嫌煽动罪。实际上,此前香港非法“占中”的发起人就因为煽动非法集结被定罪入狱。

他说,通过网络教授暴力伤害等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如果涉嫌煽动暴动,最高可判十年监禁;煽动他人谋杀,比如教授、煽动他人割颈杀警,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此外,最近也有不少网络言论涉嫌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甚至恶意造谣,“起底”、欺凌、攻击市民和警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马恩国认为,“起底”严重影响个人隐私,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并进行民事索赔,违法披露个人资料的被告需要赔偿。

对于有人以“言论自由”为网络违法犯罪辩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说,言论自由从来不是完全绝对的,而是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之内。

她说,公法方面,不单是香港基本法,国际人权公约等也都对言论和表达自由有限制。如国际人权公约规定,言论和表达自由应受到合理约束,以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民法方面,相关法律也规定,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可侵犯别人的权益、名誉、尊严等,否则可处以很高的赔偿。

而在刑法方面,在普通法体系以及香港现有法律之下,即使没有行为、只是以言论鼓动他人干犯刑事罪行,也须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款,散布仇恨言论、派发带有煽动意图的宣传品等行为,都属犯罪;如果言论涉嫌分裂国家、煽动他人上街集会或游行、推行“港独”且实际过程违法,还将违反香港基本法。

“网络空间也应受法律监管。自由市场的前提是大家都守法。”梁美芬说,而部分网络论坛近期出现教唆他人犯罪、教人制作炸弹等内容显然已经触犯刑法。这类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香港现有法律已能够提供足够的依据予以惩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有可借鉴的处理方法。“西班牙近日刚判处关停了一家网站,因为它教唆别人犯罪。在美国,散布仇恨美国等言论的网站也会遭到关闭。”

西班牙法官18日下令关闭涉嫌策动示威的网站“民主海啸”。“民主海啸”数天前才出现,通过其网站、社交媒体、加密应用软件等组织示威。

“目前,基本上都有法律对付网络违法行为,问题主要在于执法不力。”马恩国说,在香港惩罚一名疑犯时间冗长,法院程序也有不确定性,加之嫌犯身份证据等情况可能增加其脱罪可能性,因此,当前法律阻吓力不够强。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也说,当前,香港首要任务就是停止暴力,恢复社会秩序,恢复法治,当前的一些法律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其中《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就可以很好地用于治理网络相关犯罪行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一定要回归法治。”她说。

梁美芬也呼吁,相关部门对网络犯罪行为应依法加紧追查。司法部门根据现行法律加快检控,特区政府各部门也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遏止煽暴言论和行为在网络空间继续蔓延。对涉境外的网络空间的刑事行为,至少也应尽快向公众发布,揭发外国干预、扰乱香港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不作为,应该被问责。”

“守护香港大联盟”召集人、律师黄英豪说,通过网络煽动暴力、仇恨,无疑触犯了《刑事罪行条例》。他提出,香港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比如修例风波以来,部分香港媒体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美化暴行,攻击警察,香港应该学习新加坡,制定打击假新闻的法律。

他说,新加坡打击虚假新闻的新法已于10月2日生效,这项新法赋予政府权力,可命令社群媒体网站在当局认为是虚假贴文旁放置警语,在某些极端案例中,甚至可要求移除相关内容。一旦被判定发布恶意、有损新加坡利益的内容,企业可能面临高达100万新币罚款,个人最高则可判处10年徒刑。(完)

题图: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支持实施《禁止蒙面规例》(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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