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创新时报深圳3月1日讯】(记者陈熊海)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于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就在该《条例》通过的前一天,2018年12月26日,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正式揭牌,这两件事是深圳市依法推进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守好深圳创新生命线迈出的重要一步。2月26日,“2018年深圳十大法治事件”公布,两件事均入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扩大开放的四项重大举措之一。近年来,深圳新经济占经济总量比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比重、PCT专利申请占全国总量、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比重均达到或接近50%,知识产权保有量创造量全国领先。
一流的创新需要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圳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高度,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努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积极探索。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亦多次强调要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数位律师界人士,对《条例》进行解读。参与《条例》多次立法协商与调研工作的深圳市政协委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表示,《条例》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正因《条例》涉及多方利益、创新性大,其出台也经历了多次磋商与博弈。
知识产权保有量高催生知识产权综合性立法
“以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有量不够大,但深圳知识产权保有量越来越高,对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法规,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给深圳的知识产权更大、更好的保护。”深圳市政协委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军表示。
深圳2017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占全国四成以上,连续14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2018年前9个月,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12929件,继续居全国第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1—9月,深圳专利申请168253件,同比增长29.81%,其中专利授权104826件,同比增长57.59%。截至2018年9月底,深圳有效发明专利达116980件,有效发明专利五年以上维持率达85.11%,高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
“把深圳打造成全球最好的创新生态圈,必须要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法治为知识产权保护作支撑。”张斌表示,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各个环节都要贯彻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立法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根据新的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有八项之多,实际上,知识产权涉及几十上百项内容,所以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非常有必要。”谈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立法,深圳市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叠云表示,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制定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南京和武汉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深圳同样发挥立法排头兵作用。“新的立法背景下,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也有一些制度空白,所以需要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调整知识产权的各种社会关系。”
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法规,深圳立法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2008年,深圳在全国第一个制定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已实施了10年。2017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36条”。2018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推动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快速维权机制。
本次通过的《条例》按照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完善公共服务、提升自律管理、加强信用监管的架构进行制度设计,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及将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法定化。
“本次制定的《条例》将散见于国内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不同维权服务主体的制度规定进行整合集中,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张斌表示,《条例》对政府主导维权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展会主办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参与维权服务等各项规定均分别加以完善。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痛点?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搭建信用体系 谈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多位律师都提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周期长、侵权代价小、重复侵权多、公共信用体系不足等都制约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进行。
“知识产权维权难,主要体现在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张斌提到。他认为,《条例》第二十条技术调查官的设定、第二十六条禁令扩大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等各条款均为知识产权维权铺就较为便捷化、专业化的道路。
“有些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不仅复杂、细致,而且更新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但技术问题查明直接关系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崔军提到,目前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都组建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团队,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以往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侵权案件,主要依靠第三方机构的技术鉴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指导,实际操作并不方便,增加了当事人及行政成本,而《条例》正是借鉴法院技术调查官的经验首次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崔军表示。
为了落实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侵权事实,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崔军认为,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突出诉调对接也是《条例》的一项重大创新,目的是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商业优势,维护其经济利益,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非常必要。”崔军表示,《条例》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通过“互联网+”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条例》提及市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以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减轻、免于处罚。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小,造成侵权行为较为普遍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之一。对此,崔军表示,《条例》对打击重复侵权作了规定: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或者五年内三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数据显示,在行政执法领域,2018年1至11月,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068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35.4%。其中,商标案件720件,专利案件307件,版权案件41件。
针对重复侵权多的问题,张斌提到,《条例》特地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另外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条例》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惩罚性赔偿等内容未在《条例》出现
在《条例》正式通过前半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条例》草案版本。记者注意到,本次通过实施的《条例》和原草案相比修改幅度较大,删去了包括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认定、刑事立案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例如,《条例》草案大幅提高民事赔偿幅度、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最受社会关注的亮点之一: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难以确定情形下的赔偿数额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可超过五百万。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等恶劣情况除赔偿外还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条例》草案的规定有两个亮点,一是惩罚性赔偿第一次在地方立法条例中明确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这是大胆的探索。二是第一次在法律当中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原则和双方的义务进行规定,这是非常大的突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表示。
曹叠云也指出,《条例》草案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规定发现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权利人投入50万元以上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原草案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金额认定与金额计算、侵权赔偿的确定、惩罚性处罚等各类前沿性问题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关于诉讼的内容仅仅是一小部分,且原草案分为十一个章节,在创新性、开拓性与规定的详尽性方面,相比《条例》都更有前瞻性。”张斌提到。
而为何正式通过的《条例》中删去了这些规定?曹叠云表示,忽略或删除草案的民事与刑事条款,是珍惜深圳立法权的初衷体现,是对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遵从与坚守,也是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中央专有立法权的坚持。
张斌则认为,《条例》涉及多方利益、创新性大、统一困难,出台经历多次磋商与博弈。“最终《条例》考虑到执行、成本、贯彻难度、利益平衡等各方面原因,力度比原草案相对较小,更多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搭建。”
“但无论如何,《条例》仍然属于全国首创,统一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三大类知识产权,又探索规制、保护各类新型知识产权的条例十分大胆、新颖。《条例》作为特区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第一步,一定可以为深圳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强市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张斌表示。
“国家对深圳市授权立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除宪法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之外的规定,可以放手让深圳等特区权力机构依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大胆尝试,深圳市人大未来立法可以有更多的谨慎作为。”曹叠云建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