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银行业风险防范怎么看、怎么办——中国银监会多位部门负责人给出答案
中国银监会2日举行发布会,十个部门负责人集体亮相,介绍银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情况。
【中美创新时报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李延霞)中国银监会2日举行发布会,十个部门负责人集体亮相,介绍银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情况。
信用风险防控有喜有忧
信用风险一直是银行业最基础、最主要的风险,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信贷以及其他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
针对近期有消息说银监会正在摸底不良贷款情况,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表示,对信用风险进行排查摸底有多种监管手段和工具,包括不同形式的压力测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摸清信用风险底数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他表示,2018年信用风险整体形势有喜有忧,中国经济形势整体稳中向好,是做好银行业信用风险防控的重要支撑。新动能、新业态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也为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行业抵御信用风险的“弹药”比较充足,拨备覆盖率超过180%,资本充足率为13.65%,拨备和资本合计约为21万亿元。
肖远企同时坦言,当前信用风险防控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是大量信贷资源沉积在产能过剩行业,甚至是“僵尸企业”,还有一些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一些快速发展的跨行业大中型企业,是威胁信贷资产质量的隐患;二是部分银行资产分类不真实、不准确,甚至还存在不良资产的隐藏、转移以及虚假出表等问题,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也不充足;三是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信用法制环境不健全,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
“整体而言,银行业信用风险形势比较稳定,但还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结构性、周期性和体制性因素,可能会造成不良贷款仍将持续暴露一段时间。”肖远企表示。
各类银行业机构运行稳健
从各部门负责人的介绍看,中国各类银行业机构运行稳健。
截至2017年底,中国五家大型银行总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当中的占比达到47%。
银监会大型银行部主任杨丽平表示,大型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家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挂牌成立后,新发放普惠金融贷款404万余笔,3.19万亿元,户均贷款79万元。
设立民营银行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重要一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17家民营银行总资产3381.4亿元,同比增长85.22%;2017年民营银行总计实现净利润19.67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09倍;截至2017年末,民营银行不良贷款率0.53%,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22个百分点。
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表示,民营银行的设立,只要符合条件,境内的纯中资的民营企业都可以提出申请。目前来看,不少民营企业主动转变经营理念,突出核心主业,健全风险治理,对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更加理性。
在华外资银行经营稳健。数据显示,2017年末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性机构总数1013家,相比2002年的180家年均增长13%;总资产从2002年末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24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5%;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相当于2002年的10倍。
银监会外资银行部主任段继宁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在华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完善监管政策,优化监管规则和考核方式,为银行业机构提供公平、透明、开放的监管政策环境和营商环境。
银行理财业务有序调整
2017年以来,随着银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860亿元,比2016年少增5.1万亿元;同比增长1.7%,较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连续11个月环比“双降”,较年初减少3.4万亿元,下降51%。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表示,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监会对现行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起草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拟作为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
李文红表示,希望商业银行统一认识,主动作为,认真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理财业务战略转型规划,及早启动系统开发改造工作,抓紧推进理财业务规范治理,为新规出台后更好实现平稳过渡奠定良好基础。
多方面推动股权管理办法落实
为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解决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方面存在的乱象,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将着重从六个方面来推动办法的实施,包括加强培训、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严格股东资质、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将中小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加大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他表示,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