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20日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中美创新时报北京9月20日电】(记者孔祥鑫)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20日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个《办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供应对象为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征求意见时,群众提出的应将“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转出记录”的要求,明确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该“办法”予以采纳。
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该《办法》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不满三年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根据这个《办法》,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北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北京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规定,拥有东城、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该《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对于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是北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一个突破,借助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住房所有权进入门槛,显著提升家庭购房支付能力,增加了自有住房机会,满足国人拥有住房愿望,提高住房自有自住比率。”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与公租房比,共有产权住房有利于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和对有限财政资金的长期占用,提高住房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和可持续性。
“‘责权明晰’的特点,对家庭是否具有转售、转租权利,以及如何分配由此产生的收益做出了清晰界定,压缩了寻租空间,改善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刘洪玉说。(据新华社)